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公安部關于加強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査處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14號)等有關規定,為規范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切實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我市將對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行為進行核查整治,追繳冒領、多領等違規發放、領取的社會保險待遇,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領取基本養老、失業保險待遇和工傷保險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以下統稱社會保險待遇)人員死亡,家屬應當在死亡當月及時分別向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未及時申報導致冒領社會保險待遇的,應及時退回。
二、領取社會保險待遇(失業保險除外)人員服刑,家屬應當及時分別向相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服刑情況,暫停待遇發放,退回服刑期間多領的社會保險待遇。
三、領取失業保險待遇人員重新就業或退休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當在重新就業當月或辦理退休手續當月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未及時申報導致多領失業保險待遇的,應及時退回。
四、每個參保人員只能領取一種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能同時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兩種以上待遇。
五、對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除外)和工傷保險傷殘津貼資格的,按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傷殘津貼高于養老保險待遇的,按工傷保險傷殘津貼標準補足,不得雙重領取。
六、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除外)人員不得再領取工傷保險供養親屬撫恤金。
七、同一人員不得異地、多戶頭重復領取相同社會保險待遇。
八、因工死亡人員家屬從職工養老保險和工傷保險同時重復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重復多領部分應予以退回。
九、冒領、多領社會保險待遇的人員及家屬,請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到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冒領、多領社會保險待遇退回業務。
十、經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將由公安、人社部門實施跨部門聯合懲戒。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人員及家屬存在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行為的,盡快自覺、主動足額退回。拒不退回的,將被列入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同時,歡迎社會各界監督、舉報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行為,共同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
特此通告。
監督舉報電話:
0731-12333
湘潭市社會保險服務中心(養老保險):0731-58533184
湘潭市就業服務中心(失業保險):
0731-58528293
湘潭市工傷保險服務中心(工傷保險):0731-58521089
湘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湘潭市公安局